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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文章經達人學苑雜誌授權 取自於第017期 2008.02
(資料來源:2008/01/15 金管會)
據統計,國人投保率(購買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)已達184%,消費者以保險作為風險移轉工具相當普遍,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(以下簡稱「金管會」)提醒消費者購買保險時應確實注意並瞭解保險商品保障內容,以確保自身權益,避免日後發生爭議。
金管會提醒消費者應注意事項如下:
一、購買保障型商品或退休規劃,應確實瞭解本身實際需求以作妥善規劃,如有需要,消費者可上壽險公會網站試算(http://www.lia-roc.org.tw/)。
二、投保醫療保險,應瞭解保單條款中「疾病」的定義,一般保單生效後等待期(通常為30天,指保單生效後被保險人罹病保險公司不理賠之期間)屆滿前所發生之疾病是不理賠的;購買防癌保險,應確認「原位癌」(carcinoma in situ係指上皮細胞癌最早期,或定義為第0期的癌症)是否屬於保單中「癌症」之範圍,另等待期為30天或90天,各公司保單規定不一,消費者應特別注意。
三、在利率變動型年金商品方面,應瞭解所面臨之利率風險與解約風險。
四、投保投資型保險,除應瞭解各項費用外,更應瞭解投資風險是由保戶自身承擔,縱使所購買的是屬「保本保息」的投資型商品,如於滿期前解約,仍有本金損失的風險。
五、要保書中身體健康狀況之告知事項要據實勾選並親自簽名,若不實告知,日後可能成為保險公司拒賠的理由。 金管會提醒消費者,主管機關從法令制度面建構消費者保護機制,但一定要在消費者本身配合併注意契約條款內容,此一保護機制方能落實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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